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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凤铝案”

http://2008.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08:54   城市晚报

  本报专讯昨日,在等待了七个工作日之后,凤铝等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不予受理凤铝状告中国篮协一案。在接到法院裁定书的第一时间,记者采访到了凤铝的代表律师李江,他表示凤铝是否继续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还需要再经过研究决定。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我们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中第41条关于起诉的条件的规定。”李江说,“在第41条规定中包含了起诉所必需的四个方面的因素,但法院并没有明确地给出我们到底是哪一个因素不符合。只是说我们不符合规定,所以不予受理。”李江继而从第41条规定中的四个要素进行了逐一的解答:第一要素,要有受到行政侵害原告或法人。凤铝毫无疑问是此次起诉中的原告,“凤铝认为受到了篮协在准入问题上的侵害,这符合了原告的要求。”第二要素,要有被告。“此案的被告我们认定是中国篮协,这也应该是符合的。”第三要素,有诉讼的请求。“凤铝的诉讼请求就是中国篮协撤销之前的决定,还凤铝参加CBA的资格。”而第四个要素,即在法院受理的范围之内。“我们认为在管辖的问题上不存在问题,我们认为此案属于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所以从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即使法院认为我们应该从基层法院起诉,那按常理也应该是移送基层法院,而不是直接不予受理我们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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