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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期间参赛运动员不得为非奥运赞助企业做广告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21:5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3日电(记者高鹏 汪涌)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13日说,为维护奥运会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奥林匹克运动的品牌价值,奥运会比赛期间参赛运动员不得为非奥运赞助企业做广告宣传。 陈锋是在当天下午举行的北京奥运会反隐性市场新闻发布会上做上述表示的。他介绍说,隐性市场又称隐性营销,是指非奥运会合作企业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例如,非奥运会特许经营商生产和销售带有奥运会标志的商品或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在广告或其他商业宣传中使用“奥运会”、“Beijing2008”等词语,使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奥运会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 “隐性市场是一种‘搭便车’的做法,它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奥林匹克市场开发的危害很大,这一行为会损害奥运会合作企业的权益,淡化奥林匹克品牌的商业价值,”陈锋说。 有记者问如果某位运动员代言的企业不在奥运会赞助企业之列,奥运会期间他(她)是否可以为该企业做推广宣传活动。对此,陈锋回答说,奥运会比赛期间,参赛运动员尤其是金牌获得者不得为非赞助企业做宣传,因为其形象已不仅仅属于个人,在公众心目中,他(她)和奥运会紧密相连。 据陈锋透露,所有参加奥运会的中国运动员都必须和中国奥委会签订一个协约,承诺在奥运会期间不为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做广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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