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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奥组委的授权 “奥运之星”烟花涉嫌侵权禁售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2月01日09:32 新京报
本报讯 昨天,海淀北下关工商所在交大东路的一个销售点发现了一种名为“奥运之星”的烟花。北京市工商局商标处表示,这种“奥运之星”并未取得奥组委的授权,涉嫌商标侵权,早已要求不得销售。目前“熊猫”、“逗逗”两指定供应商均已对其改名。 在交大东路的一家熊猫烟花直销点里,一个印着“奥运之星”字样的烟花组合放置在其中,售价为188元。 市工商局商标处处长张建设介绍,前段时间接到奥组委反映,“奥运之星”烟花并未取得奥组委授权,属侵权商标。工商在全市范围进行检查,在房山一个仓库查获了熊猫烟花公司一些带有“奥运之星”字样的烟花空盒,并对其罚款1000元。 市工商局表示,凡是未经奥组委授权就擅自打出“奥运”字样的烟花,均不得销售。 昨晚,熊猫烟花公司负责人解释说,熊猫“奥运之星”约生产了几百箱,近期已经改名为“幸运之星”了,所有的商标都发给经销商,让他们加贴到原来的字样之上,海淀这家可能是还没有来得及更改。 记者同时在网上查询发现,逗逗烟花此前也生产一种“奥运之星”小烟花。“逗逗”北京办事处负责人昨晚称,其半个月前接到工商局商标处的通知,已经将其更名为“好运之星”了,现在市面上已没有逗逗“奥运之星”烟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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