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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禁止各类升空飞行活动

http://2008.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05:2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本报讯 昨日,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警方对刘某等三人违反青岛市政府青政发〔2008〕33号通告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情况,并借此重申:市民要严格遵守政府奥运期间的各项法规,共同维护岛城治安秩序,确保奥帆赛顺利进行。

  据介绍,8月3日晚9时50分,崂山公安分局中韩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石老人海水浴场西侧沙滩上有人拆开孔明灯,欲点燃热源放飞。民警迅速上前制止,并根据青岛市政府有关通告,将涉嫌违反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的三名男子带到派出所审查。当场查缴尚未拆封的“孔明灯”12个。

  新闻发言人强调,7月15日,市政府以青政发[2008]33号通告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禁止各类体育娱乐及商业升空飞行活动的通告》。通告明确指出,在2008年7月20日至2008年9月20日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严禁利用各类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体育、娱乐、试验、比赛、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升空飞行活动。通告中所指小型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悬挂滑翔(又名三角翼)、动力悬挂滑翔(又名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热气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等;通告所指空飘物包括空飘气球(含系留气球)、风筝等。风筝禁放范围限于市南区和崂山区。同时,对本市生产、销售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登记制度。销售给个人的,登记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销售给单位的,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及经办人。由工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应当对临时起降点、小型航空器进行封闭、封存和看护。

  (本报记者隋 峻本报通讯员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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