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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月起实施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 保障绿色奥运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02月16日16:2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5日电(记者 张淼淼)3月1日起,在北京销售的轻型机动车将执行与欧Ⅳ标准相当的国Ⅳ标准,未达到标准的新车将停止销售和注册。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15日表示,根据北京市十一五环境规划和举办奥运会对空气质量的要求,北京将从今年3月1日起,分两个阶段实施相当于欧Ⅳ标准的国Ⅳ标准。预计实行新标准后,2008年全年可削减可吸入颗粒物排放330吨。 北京奥运会举办在即,对于绿色奥运承诺来说,目前北京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都已达到国家的标准,只有可吸入颗粒物还存在差距。 测算显示,执行新标准后,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这4项污染物,预计今年全年可分别削减排放量4.8万吨、0.53万吨、0.41万吨和330吨;2008年到2010年累计削减排放量分别为15.5万吨、1.82万吨、1.71万吨和1050吨。 “随着北京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已占北京总污染物排放量的三分之一左右。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是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物增加的主要手段。” 杜少中表示,统计显示,从国Ⅰ、国Ⅱ、国Ⅲ到国Ⅳ,每加严一次标准,单车尾气排放污染物将削减约50%。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后,一辆国Ⅳ车将比国Ⅲ车污染物排放降低约50%。 据介绍,北京市民主要购买的轻型汽车将首先执行新标准。自3月1日起,凡是注册登记北京牌照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的乘用和商用汽油车(即轻型汽油车),实施国Ⅳ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自今年7月1日起,凡注册北京牌照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即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实施国Ⅳ标准,并要求安装监控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其它用途的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汽车仍执行国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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